泰始十年,中書監荀勖、中書令張華出禦府銅竹律二十五具,部太樂郎劉秀等校試,其三具與杜夔及左延年律法同,其二十二具,視其銘題尺寸,是笛律也。 問協律中郎將列和,辭:「昔魏明帝時,令和承受笛聲以作此律,欲使學者別居一坊,歌詠講習,依此律調。 至于都合樂時,但識其尺寸之名,則絲竹歌詠,皆得均合。 歌聲濁者用長笛長律,歌聲清者用短笛短律。 凡絃歌調張清濁之制,不依笛尺寸名之,則不可知也。 」 勖等奏:「昔先王之作樂也,以振風蕩俗,饗神祐賢,必協律呂之和,以節八音之中。 是故郊祀朝宴,用之有制,歌奏分獻,清濁有宜。 故曰「五聲、十二律還相為宮」,此經傳記籍可得知者也。 如和對辭,笛之長短無所象則,率意而作,不由曲度。 考以正律,皆不相應;吹其聲均,多不諧合。 又辭『先師傳笛,別其清濁,直以長短。 工人裁製,舊不依律。 』是為作笛無法。 而和寫笛造律,又令琴瑟歌詠,從之為正,非所以稽古先哲,垂憲于後者也。 謹條牒諸律,問和意狀如左。 及依典制,用十二律造笛象十二枚,聲均調和,器用便利。 講肄彈擊,必合律呂,況乎宴饗萬國,奏之廟堂者哉?雖伶夔曠遠,至音難精,猶宜儀形古昔,以求厥衷,合乎經禮,于製為詳。 若可施用,請更部笛工選竹造作,下太樂樂府施行。 平議諸杜夔、左延年律可皆留,其禦府笛正聲、下徽各一具,皆銘題作者姓名,其餘無所施用,還付禦府毀。 」奏可。 勖又問和:「作笛為可依十二律作十二笛,令一孔依一律,然後乃以為樂不?」和辭:「太樂東廂長笛正聲已長四尺二寸,今當復取其下徵之聲。 于法,聲濁者笛當長,計其尺寸乃五尺有餘,和昔日作之,不可吹也。 又,笛諸孔雖不校試,意謂不能得一孔輒應一律也。 」案太樂四尺二寸笛正聲均應蕤賓,以十二律還相為宮,推法下徵之孔當應律大呂。 大呂笛長二尺六寸有奇,不得長五尺餘。 輒令太樂郎劉秀、鄧昊等依律作大呂笛以示和,又吹七律,一孔一校,聲皆相應。 然後令郝生鼓箏,宋同吹笛,以為雜引、《相和》諸曲。 和乃辭曰:「自和父祖漢世以來,笛家相傳,不知此法,而令調均與律相應,實非所及也。 」郝生、魯基、種整、硃夏皆與和同。 又問和:「笛有六孔,及其體中之空為七,和為能盡名其宮商角徵不?孔調與不調,以何檢知?」和辭:「先師相傳,吹笛但以作曲,相語為某曲當舉某指,初不知七孔盡應何聲也。 若當作笛,其仰尚方笛工依案舊像訖,但吹取鳴者,初不復校其諸孔調與不調也。 」案《周禮》調樂金石,有一定之聲,是故造鐘磬者先依律調之,然後施于廂懸。 作樂之時,諸音皆受鐘磬之均,即為悉應律也。 至于饗宴殿堂之上,無廂懸鐘磬,以笛有一定調,故諸絃歌皆從笛為正,是為笛猶鐘磬,宜必合于律呂。 如和所對,直以意造,率短一寸,七孔聲均,不知其皆應何律,調與不調,無以檢正,唯取竹之鳴者,為無法制。 輒部郎劉秀、鄧昊、王艷、魏邵等與笛工參共作笛,工人造其形,律者定其聲,然後器象有制,音均和協。 又問和:「若不知律呂之義作樂,音均高下清濁之調,當以何名之?」和辭:「每合樂時,隨歌者聲之清濁,用笛有長短。 假令聲濁者用三尺二笛,因名曰此三尺二調也;聲清者用二尺九笛,因名曰此二尺九調也。 漢魏相傳,施行皆然。 」案《周禮》奏六樂,乃奏黃鐘,歌大呂;乃奏太蔟,歌應鐘,皆以律呂之義,紀歌奏清濁。 而和所稱以二尺,三尺為名,雖漢魏用之,俗而不典。 部郎劉秀、鄧昊等以律作笛,三尺二寸者應無射之律,若宜用長笛,執樂者曰請奏無射;二尺八寸四分四厘應黃鐘之律,若宜用短笛,執樂者曰請奏黃鐘。 則歌奏之義,若合經禮,考之古典,于製為雅。 《書》曰:「予欲聞六律、五聲、八音,在治忽。 」《周禮》、《國語》載六律六同,《禮記》又曰「五聲、十二律還相為宮」。 劉歆、班固撰《律歷志》亦紀十二律,惟京房始創六十律。 至章帝時,其法己絶,蔡邕追紀其言,亦曰今無能為者。 依案古典及今音家所用,六十律者無施于樂。 謹依典記,以五聲、十二律還相為宮之法,制十二笛象,記注圖側,如別,省圖,不如視笛之孔,故復重作蕤賓伏孔笛。 其制云: 黃鐘之笛,正聲應黃鐘,下徵應林鐘,長二尺八寸四分四厘有奇。 正聲調法,以黃鐘為宮,則姑洗為角,翕笛之聲應姑洗,故以四角之長為黃鐘之笛也。 其宮聲正而不倍,故曰正聲。 第104頁完,請繼續下一頁。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.com 作品,請記得按讚、收藏及分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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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晉書 上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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