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邊縣宋元八年,知定州蘇軾言:「漢晁錯與文帝畫備邊策,不過二事,其一曰徙遠方以實廣虛,其二曰制邊縣以備敵國。 今河朔西路被邊州軍,自澶淵講和以來,百姓自相團結,為弓箭社,不論家業高下,戶出一人。 又自相推擇家資、武藝眾所服者為社頭、社錄事,謂之頭目。 帶弓而鋤,佩劍而樵,出入山阪,飲食長技與北敵同。 私立賞罰,嚴於官府。 分番巡邏,鋪屋相望。 若透漏北賊及本土強盜不獲,其當番人皆有重罰。 遇有警急,擊鼓集眾,頃刻可致千人。 器甲鞍馬,常若寇至。 蓋親戚墳墓所在,人自為戰,敵甚畏之。 先朝名臣帥定州者,如韓琦、龐籍,皆加意拊循其人,以為爪牙耳目之用,而籍又增損其約束賞罰。 今雖名目具存,責其實用,不逮往日。 欲乞朝廷立法,少賜優異,明設賞罰,以示懲勸。 」奏凡兩上,皆不服。 此宋時弓箭社之法,雖承平廢弛,而靖康之變,河北忠義多出於此。 有國家者,能于閒暇之時而為此寓兵于農之計,可不至如崇禎之末,課責有司,以修練、儲備之紛紛矣。 ○宦官漢和熹鄧後詔中官、近臣,于東觀受讀經傳,以教授宮人。 秦苻堅選奄人及女隷有聰識者,置博士授經。 若夫巷伯能詩,列于《小雅》;史游《急就》,著在藝文。 古固有之,而不限其人也。 我太祖深懲前代宦寺之弊,命內官不許識字。 永樂以後,此令不行。 宣德中,乃有內書堂之設。 共隋蔡允恭為起成舍人,帝遣教官人,允恭恥之,數稱疾。 宋賈昌朝為侍講,以編修資善堂書籍為名,而實教授內侍,諫官吳育奏罷之。 以宣廟之納諫求言,而廷臣未有論及此者,馴致秉筆之奄其尊侔于內閣,而大權旁落,不可復收,得非內書堂階之厲乎?《周禮》:「寺人,王之正內五人。 內豎,倍寺人之數。 」當時蟄禦之臣皆是士人,而婦寺之權衰矣。 唐太宗詔內侍省不立三品官,以內侍為之長,階第四。 不任以事,惟門閣守禦,廷內掃除,稟食而已。 武后時,稍增其人。 至中宗,黃衣乃二千員。 玄宗時,宮嬪大率至四萬,宦官黃衣以上三千員。 是知宦官之盛,由於宮嬪之多。 而人主欲不近刑人,則當以過色為本。 王元美《筆記》曰:「高帝時,中人不得預外事,見公侯大臣叩首惟謹。 至永樂初,狗兒諸奄稍稍見馬上之績。 後以倦勤朝事,漸寄筆札,久乃稱肺腑矣。 太監鄭和等以奉命,率舟師下海中諸夷,而中人有出使者矣。 西北大將多洪武舊人,意不能無疑,思以腹心參之,而中人有鎮守者矣。 王振時,上春秋少,不日接大臣,而中人有票旨徑行者矣。 」 《國史》所載,永樂五年六月,內使李進往山西采天花,詐傳詔旨,擅役軍民,此即弄權之漸。 仁宗即位,凡差出內臣,限十日內盡撤回京。 其見于詔書者,有采寶石、採金珠香貨、采鐵黎木,而《太宗實錄》多諱之不書。 至洪熙元年六月,宣宗即位,而巡按浙江監察御史尹崇高奏:「朝廷近差內官、內使,市買諸物,每物置局,有拘集之擾,有供應之煩。 朝廷所需甚微,民間所費甚大,宜皆取回,惟令有司買納。 」詔從之。 乃猶有如宣德六年十二月乙未所書:管事袁琦假公務為名,擅差內官、內使,陵虐官吏軍民,逼取金銀等物,以至磔死,而其黨十餘人皆斬者。 嗚呼!作法于涼,其敝猶貪。 至于萬曆中年,礦稅之使旁午四出,而藉口于祖宗之成例,則外廷之臣交章爭之,而無可如何矣。 是以「武王不泄邇」。 中官典兵,亦始於永樂。 《仁宗實錄》言:「某肅總兵官都督費不能專斷軍政,悉聽中官指使。 敕責其低眉俯首,受制於人。 」《宣宗實錄》言:「交恥左參政馮貴,善用人。 嘗得土軍五百人,勁勇善戰。 貴撫育甚厚,每率之討賊,所向成功。 後為中官馬騏奪去,貴與賊戰不利,遂死之。 」宣德元年三月己亥,敕責中官山壽曰:「叛賊黎利,本一窮蹙小寇,若早用心禽捕,如探雀雛。 爾乃妄執己見,再三陳奏,惟事招撫,以致養禍遺患。 及方政等進討,爾擁官軍一千餘人,坐守義安,不往來策應,視其敗衄。 」是則交恥之失,實本於中官,而仁、宣二宗亦但加之譙責而已。 王振之專,土木之難,此非其漸乎? 交恥一事,中官之惡,《實錄》不盡書。 景泰四年,吏科給事中盧祥言:「臣思永樂年間,克平交恥,設置郡縣,夷人服從。 後因鎮守內臣貪虐,致失人心,竟亡其地,天下至今非議不已。 」即此數言,可以想見。 《師》之上六曰:「小人勿用,必亂邦也。 」豈不信夫! 成祖天威遠加,無思不服;遏密未幾,遂棄交恥。 齊桓首霸,而寺人貂始漏師于多魚,《春秋》已志之矣。 故《後》之初六一陰始生,而周公戒之。 正統九年正月辛未,命成國公朱勇、興安伯徐亨、都督馬亮、陳懷等,統兵出境,剿兀良哈三衛。 勇同太監僧保出喜峰口,亨同太監曹吉祥出界嶺口,亮同太監劉永誠出劉家口,懷同太監但信出古北口。 是時王振擅權,乃有此遣,而後遂以為例。 至十四年,陽和口之戰,太監郭敬監軍,諸將悉為所制,師無紀律,而宋謙、朱冕全軍覆沒矣。 第73頁完,請繼續下一頁。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.com 作品,請記得按讚、收藏及分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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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日知錄》
第73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