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行豫計。 日本維新之初,國之貧蓋甚矣。 大隈重信始仿西法作會計豫算表,人猶未信。 及決算表出,款明數核,其為用乃大白。 夫取人之財以供我用,與取人之財為其人用,而不使知所以用,皆能致嫌。 嫌生阻,阻生困。 豫計決算以釋嫌,即以釋困。 法以每年七月朔,至次年六月晦為一年。 分歲出歲入為常用準備二部。 常用中又分常用減債為二部。 每歲出歲入諸款,分列科目,著為定例。 歲入經常之目,曰租稅,曰:作業益金,曰雜收入。 臨時之目,曰諸還納款,曰雜收入。 歲出經常之目,曰國債償還,曰帝室及皇族費,曰賜金恩給款,曰官省院使局費,曰營繕土木費,曰府州費,曰警察費,曰神社費,曰備荒儲蓄,曰補助營業貲本款。 臨時之目,曰興業費,曰雜支出,曰各廳營業資本,曰豫備。 黃氏遵憲所謂權一歲入,量入為出,權一歲出,量出為入者也。 今宜將每年還款用款,註:如朝廷宮禁官吏兵備及官辦製造學校,及一切經常興作之費。 析一戶部總出入之數。 由戶部按各省向來解部外銷多寡,析一各省出入之數。 復由布政使按各府州縣解司,及本地支辦多寡,析一各府州縣出入之數。 各府州縣自析應解布政使者為一類,本地方已辦教養諸事為一類,應興學堂警察測量水利興業備荒諸事為一類。 凡歲出若干,又析賦稅為一類,雜入為一類。 凡歲入若干,出入相抵不足若干,應增入若干。 事前豫算,揭告于眾。 事後決算,揭告于眾。 增入之法,議會籌之。 要使聚之官,散之民,與天下共見共聞而已。 一訂稅目。 西人印稅,無事不包。 東人稅目,亦五十餘。 疑其苛矣。 然《周禮》天官地官之所屬,其所徵賦稅,至纖至悉。 而考其用則還諸民者什九,未嘗于入而私之,不嫌于出而公之也。 本朝賦稅所入,裁八千餘萬,合五洲各國,未有如是之廉取者。 而民顧蹙蹙苦不終日。 論者以為上下交困,而獨利中飽。 而不知征稅之法,固未善也。 不善之根,在隔在暗。 今如以一切耗款陋規,分歸各稅正額,月揭細數,歲揭總數,而告於人,則不暗。 收稅之官,日有定晷,與民直接,事有定法,與民易知,則不隔。 約取日本稅目,施于今日而可行者,一礦山稅,一郵便稅,一訴訟紙,及代言人註:今改名辨護即律師。 稅,一車船稅,一會社稅,註:即公司。 一度量稅,一版權執照稅,一銃獵稅。 其本有而亟宜整理者,一契稅,一雜稅。 註:煙酒魚屠碾埠之類。 其學堂有專門,其法宜先仿日本。 註:各省亦有例。 查,州縣雜稅之法,然上無所得,徒飽胥役之囊而已。 一改鹽法。 以民生日用之所必需,而表配禁柙之以為利,使天下嗷嗷,無智愚以為不便,百弊從起,化民為匪,自樹之敵,以受其困,偷懦憚事,持牢而不變者,莫如引地食岸之鹽法。 顧氏炎武善李雯就場定額一稅不問所之之議。 或者以為不可行。 而馮氏桂芬善陶氏澍陸氏建瀛之行票鹽,又以為綱是目非,而于票鹽之中,為清窠減賦造船建倉之策。 籌之亦備矣,然且不行。 今私鹽既不可戢,而洋鹽行至矣。 洋鹽至,則私鹽之利且奪,無論官鹽。 顧或以為洋鹽運由印度,進口有稅,成本已重,來亦無害。 不知廣東之鹽,有每斤錢一文者,有每斤錢四文者。 洋商而不知商務則已。 洋商而知商務也,必運粵鹽,以我之矛,陷我之盾矣。 欲抵洋侵,必輕成本。 欲輕成本,必多出鹽。 欲多出鹽,必設煎廠。 設廠煎鹽,而後就場征稅。 若網在綱,可坐而理矣。 設廠之法,商集公司,先規草地,築堤以禦暴上之潮,闢渠以引日夕之潮,去葦植茅,以裕草木,灰場鹵井,悉為妥置。 然後造廠安釒敝,列村聚丁,僱丁就煎,計日給值,廠日收之,以積以廩。 仍于堤外闢地給丁耕種,賣分零躉,皆在廠場。 零始百斤,躉必五百。 仿唐劉晏及印度法,稅無零躉,悉加價內。 官但按釒敝而稽,可以知出鹽之數,即可以知歲人之數。 而丁聚在廠,散在村,地曠易,不虞私灶,人得販運,梟亦自絶。 梟絶則無事緝私。 人得販運,則無事督銷。 寓稅于價,則收稅簡。 價必有稅,則市價平。 其公司則先盡舊商,現在分司轄地。 向產佳品而餘地多者,立正廠一,分廠二三。 其販運遠道者,或用馮氏說,自製千噸小輪,或裝商輪,或仍用民船,聽商自便。 為今日鹽法計,通變宜民,殆無逾此。 註:印度就場征稅,每歲所人,約七百萬金鎊,約合中國銀四千九百萬兩。 今厘課並計,歲入千二百餘萬兩,僅印度四分之一耳。 第324頁完,請繼續下一頁。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.com 作品,請記得按讚、收藏及分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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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晚清文選》
第324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