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臣掌主法職,監督大理院及京、外審判、檢察,以維法治。 副大臣貳之。 審錄掌朝審錄囚,覆覈大理院、審判刑名。 兼稽雲南、貴州、廣東、廣西、察哈爾左翼案狀。 制勘掌秋錄實緩,定科刑禁。 兼稽四川、河南、陝西、甘肅、新疆、烏里雅蘇台、科布多案狀。 編置掌盜犯減等,定地編發。 兼稽奉天、吉林、黑龍江、山東、山西、察哈爾右翼、綏遠城、歸化城案狀。 宥恤掌恩詔赦典,清理庶獄。 兼稽江蘇、安徽、江西、福建、浙江、湖北、湖南案狀。 舉敘掌陞遷調補,籍紀功罪,徵考法官、律師、書記。 典獄掌修葺囹圄,嚴固扃鑰,習藝所俘隷簿錄並典司之。 會計掌財用出入,勾稽罰鍰鈞金。 都事掌糹番譯章奏,收發罪囚文移。 所轄:司獄總管守長、正管守長各二人,副管守長六人,監醫正、 正八品。 監醫副 正九品。 各一人。 光緒三十二年改刑部設,置尚書,侍郎,左、右丞、參以次各官。 並十七司為八司。 設收發所。 置員外郎、主事各官。 明年,增置宗室郎中、主事各一人;員外郎,小京官,八、九品錄事,各二人。 裁司務入都事司,司庫入會計司。 司獄一職,改令典獄司小京官兼充,曰正管守長;八、九品錄事兼充,曰副管守長。 舊設提牢,以典獄司員外郎、主事兼充,曰總管守長。 三十四年,依提牢司獄往制,仍定為兼職。 尋置監醫正、醫副各一人。 宣統三年,改尚書為大臣,侍郎為副大臣。 修訂法律館大臣,無定員。 特簡兼任。 提調二人。 總纂四人,纂修、協修各六人。 庶務處總辦一人。 譯員、委員無恆額。 並以諳法律人員充之。 光緒三十三年設。 大理院,正卿, 正二品。 少卿, 正三品。 俱特簡。 各一人。 刑科、民科推丞各一人。 正四品。 請簡。 推事二十有八人。 正五品。 刑科、民科第一庭俱各四人,第二、三庭俱各五人。 典簿都典簿一人, 從五品。 典簿四人。 從六品。 主簿六人, 正七品。 以上俱奏補。 八、九品錄事三十人。 咨補。 正卿掌申枉理讞,解釋法律,監督各級審判,以一法權。 少卿佐之。 推丞分掌民、刑案款,參議疑獄。 刑科掌被旨推鞫宗室官犯,披詳刑事京控上訴法狀。 民科掌宗室諍訟,披詳民事京控上訴法狀。 都典簿掌簿籍罪囚。 典簿掌出納文移。 大理於重罪為終審。 凡法庭審判,推事五人會鞫之,是為合議制。 附設總檢察,掌綜司大理民、刑案內檢察事務,監督各級檢察,調度司法警察官吏。 丞一人, 從三品。 請簡。 檢察官六人, 正五品。 奏補。 主簿二人,八、九品錄事四人。 看守所所長一人, 從五品。 奏補。 所官四人, 正八品。 奏補。 九品錄事二人。 光緒三十二年,改大理寺設,置正卿、少卿各一人,推丞二人。 刑事四庭,推事十有九人。 民事二庭,推事九人。 並置典簿以次各官。 又總檢察丞一人,檢察官六人,主簿一人,錄事四人。 設看守所,置所長各官。 宣統元年,改刑科四庭為民科三庭,置推事各十有四人。 三年,增置總檢察典簿一人,改錄事為八、九品各二人。 京師高等審判,丞一人, 正四品。 請簡。 掌治務,監督下級審判。 下同。 刑科、民科推事十有二人。 從五品。 刑科、民科一二庭俱各三人。 典簿典簿二人, 正七品。 主簿四人, 從七品。 以上俱奏補。 九品錄事六人。 於重罪為二審,輕罪為終審。 審判會鞫視大理。 檢察檢察長一人, 正四品。 請簡。 掌糾正同級審判,監督下級檢察。 下同。 檢察官四人, 從五品。 奏補。 典簿、主簿各一人,九品錄事二人。 看守所所長、 正六品。 奏補。 所官從八品。 咨補。 各一人,錄事六人。 光緒三十三年設。 宣統三年,增置檢察典簿、主簿各一人,並置所長各官。 京師地方審判,丞一人。 從四品。 請簡。 刑科、民科推事三十人。 從五品。 民、刑一二庭俱各六人,三庭俱各三人。 典簿二人, 正七品。 主簿二人, 正八品。 以上俱奏補。 錄事十有四人。 於重罪為初審,輕罪為二審。 推事三人會鞫之,亦合議制。 檢察檢察長一人, 正五品。 奏補。 檢察官五人, 正六品。 奏補。 典簿、 從七品。 主簿、 從八品。 錄事各二人。 看守所所長一人, 從六品。 奏補。 所官二人。 光緒三十三年設。 先是京城內外設豫審,掌主諍訟,隷民政部。 至是省入,置丞一人。 設民、刑各二庭,置推事二十有四人。 典簿、主簿各二人,錄事十人。 檢察檢察長一人,檢察官四人,典簿、主簿各一人。 宣統元年,以獄訟煩興,增設民、刑各一庭,置推事各三人,錄事四人。 檢察檢察官一人。 三年,增檢察典簿、主簿各一人。 京師初級審判, 區為五處。 刑科、民科推事各一人。 從六品。 奏補。 錄事二人。 於輕罪為初審,推事一人訊斷之,是為單獨制。 檢察檢察官二人, 從六品。 奏補。 錄事一人。 初級俱不置長官,由部揀資深者一人為監督。 農工商部農工商大臣,副大臣,各一人。 左、右丞,左、右參議,各一人。 農務、工務、商務、庶務四司,郎中十有二人, 司各三人。 員外郎十有六人, 司各四人。 主事十有八人。 庶務六人,餘各四人。 一、二等藝師, 一等正六品,二等正七品。 奏補。 藝士, 一等正八品,二等正九品。 咨補。 各二人。 大臣掌主農工商政令,專司推演實業,以厚民生。 副大臣貳之。 農務掌農桑、屯墾,樹藝、畜牧並隷,通各省水利,匯覈支銷。 工務掌綜事訓工,製器尚象,並物占各省礦產,設法利導。 商務掌埠市治教,勵民同貨,修訂專利保險約章,稽頒保護訴訟禁令。 庶務掌章奏文移,計會本部收支,籍紀員司遷補。 藝師、藝士掌治專門職業。 所轄:農事試驗場,工藝局,勸工陳列所,化分礦質所,度量權衡局,商標局,商律館,俱遴顓業者分治其事。 光緒二十四年,設礦務鐵路總局,尋復設農工商總局,令大臣綜之。 尋省。 二十九年,設商部,省鐵路礦務總局入之。 置尚書,左、右侍郎,左、右丞,參議,各一人。 司務所司務二。 三十二年,更名農工商部,改平均司為農務, 以戶部農桑等事隷之。 通藝司為工務, 以鐵道等事劃歸郵傳部。 保惠司為商務。 增置郎中各一人,員外郎、主事各二人。 並司務會計司為庶務,省司務二人,增郎中一人,員外郎二人,主事四人。 宣統三年,改尚書為大臣,侍郎為副大臣。 郵傳部郵傳大臣,副大臣,各一人。 左、右丞,左、右參議,各一人。 承政、參議兩僉事, 正五品。 奏補。 員外郎,主事,小京官,各二人。 船政、路政、電政、郵政四司,郎中各二人,員外郎十人, 船政、郵政各二人。 路政、電政各三人。 主事二十人, 船政、郵政各四人。 路政、電政各六人。 小京官各二人。 八、九品錄事無定員。 大臣掌主交通政令,汽行舟車,電達文語,靡所不綜,以利民用。 副大臣貳之。 船政掌議船律,兼司營闢廠塢,測量沙綫。 路政掌議路律,兼司釐定軌制,規畫路線。 電政掌議電律,兼司官商局則例,海陸綫規程。 郵政掌議郵律,兼司郵局匯兌,郵盟條約。 所轄:郵政總局局長, 副大臣兼充。 總辦, 法國人充。 各一人。 鐵路總局提調二人。 京漢路局總辦、提調各一人,南局、京局會辦各一人。 京奉路局總辦二人,提調各一人。 京張鐵路總辦、會辦,各一人。 氵扈寧路局總辦一人。 吉長路局、廣九路局,總辦、提調各一人。 張綏鐵路總辦、會辦各一人。 萍株鐵路、正太路局、汴洛路局、道清路局,總辦各一人。 電政總局局長一人,提調二人。 分局總辦、幫辦、提調各一人。 各省分局總辦各一人。 電話局總辦、會辦各一人。 天津、廣州、太原、煙台總辦各一人。 交通銀行總理、幫理各一人。 北京總銀行,上海、漢口、廣州分銀行,總辦各一人。 天津、營口管理各一人。 差官三十有四人。 提塘官十有三人。 舊隷兵部。 俱遴員分治其事。 第535頁完,請繼續下一頁。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.com 作品,請記得按讚、收藏及分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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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清史稿 上》
第535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