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書者有二觀:曰觀物,曰觀我。 觀物以類情,觀我以通德。 如是則書之前後莫非書也,而書之時可知矣。 卷六經義概 經義試士,自宋神宗始行之。 神宗用王安石及中書門下之言定科舉法,使士各專治《易》、《詩》、《書》、《周禮》、《禮記》一經,兼《論語》、《孟子》。 初試本經,次兼經大義,而經義遂為定製。 其後元有《四書疑》,明有《四書義》,實則宋制已試《論》、《孟》、《禮記》,《禮記》已統《中庸》、《大學》矣。 今之《四書》文,學者或並稱經義。 《四書》出於聖賢,聖賢吐辭為經,以經尊之,名實未嘗不稱。 為經義者,誠思聖賢之義,宜自我而明,不可自我而晦,則為之自不容苟矣。 杜元凱《左傳序》云:「先經以始事」,「後經以終義」,「依經以辯理」,「錯經以合異」。 余謂經義用此法操之,便得其要。 經者,題也;先之、後之、依之、錯之者,文也。 凡作一篇文,其用意俱要可以一言蔽之。 擴之則為千萬言,約之則為一言,所謂主腦者是也。 破題、起講,扼定主腦;承題、八比,則所以分攄乎此也。 主腦皆須廣大精微,尤必審乎章旨、節旨、句旨之所當重者而重之,不可硬出意見。 主腦既得,則制動以靜,治煩以簡,一綫到底,百變而不離其宗,如兵非將不禦,射非鵠不志也。 昔人論文,謂未作破題,文章由我;既作破題,我由文章。 余謂題出於書者,可以斡旋;題出於我者,惟抱定而已。 破題者,我所出之題也。 文莫貴于尊題,尊題自破題、起講始。 承題及分比,只是因其已尊而尊之。 尊題者,將題說得極有關係,乃見文非苟作。 破題是個小全篇。 人皆知破題有題面,有題意,以及分合、明暗、反正、倒順、探本推開、代說斷做、照下繳上諸法,不知全篇之神奇變化,此為見端。 有認題,有肖題。 善認題故題外無文,善肖題故文外無題。 文之要,曰識曰力。 識見于認題之真,力見于肖題之盡。 認題、肖題,全在善於讀題。 《春秋》僖二十一年《穀梁傳》云:「以,重辭也。 」宣七年《傳》云:「而,緩辭也。 」文家重讀、輕讀、急讀、緩讀之法,此已開之。 肖題者,無所不肖也:肖其神,肖其氣,肖其聲,肖其貌。 有題字處,切以肖之;無題字處,補以肖之。 自非肖題,則讀題、認題亦歸於無用矣。 題有筋有節。 文家辨得一「節」字,則界畫分明;辨得一「筋」字,則脈絡聯貫。 題有題眼,文有文眼。 題眼或在題中實字,或在虛字,或在無字處;文眼即文之注意實字、虛字、無字處是也。 有題要,有題緒。 善扼題要,所以統題緒也;善理題緒,所以拱題要也。 章旨在本題者,闡本題即所以闡章旨也;章旨在上下文者,必以本題攝之。 攝有三位:實字、虛字、無字處。 有題面與題意同者,有題面與題意異者。 實與而文不與,實不與而文與,皆所謂異也。 題義有而文無,是謂減題;題義無而文有,是謂添題。 文貴如題。 或減或添,俱失之。 題有平有串,做法未嘗不通。 蓋在平題為分做者,在串題為截做;在平題為總做者,在串題為滾做也。 至宜分宜截,宜總宜滾,善相題者自知之。 問分做截做與總做滾做,其文之意義何尚?曰:分截取乎結實,總滾取乎空靈。 題字句少則宜用坼字訣,字句多則宜用並字訣。 雖用並字訣,然緊要之字句仍須特說,是亦未嘗非坼字也。 坼題字法,如數字各為一義,一字自為數義,皆是也。 坼句、坼節亦如之。 坼字訣有似於反,如題言不可如此,文先說如此,次說可如此,後說不可如此。 其說如此與可如此處,即似反矣,其實乃坼字也。 題前有預作,題後有補作,題中亦補作,亦預作。 題前題後,不必全題之前,全題之後也。 如題有三層,一層之後即二層之前,二層之後即三層之前,而一層乃復有前,三層乃復有後也。 文有攻棱、補窪二法。 攻棱做題字也,補窪做題問也。 題有題縫,題縫中筆法有四,曰:急脈緩受,緩脈急受,直脈曲受,曲脈直受。 題縫不獨兩截題有之,凡由題中此字說到彼字,彼字說到此字,欲到未到之間皆是。 題兼虛實字者,文則有坐虛呼實、坐實呼虛二法;題兼上下句者,文則有坐上呼下、坐下呼上二法。 此猶地師相地,有空滿二向、順逆二局也。 題字有重有輕。 詳重略輕,文之常也。 然亦有不詳而固已重之,不略而固已輕之者,存乎其神之向背也。 點題字緩急蓄泄之異,皆從題之真際涵泳得之。 先點必後做,後點必先做;先點以開下,後點以結上。 後經終義,先經始事。 點者,乃經也。 點題字有明有暗。 如作破題,明破為破,暗破亦為破也,但須相其宜而行之。 點題字要自然,又戒率意。 或在比中,或在比外,皆須出得有力。 題中要緊之字,宜先於空中刻鏤,反處攻擊;若非要緊之字,或可作平常說出。 「出」、「落」二字有別。 自無題字處點題字,可謂之「出」,不可謂之「落」;自題中此字出彼字,就彼字而言謂之「出」,就自此之彼而言謂之「落」。 審于「出」、「落」之來路去路,文之脈理斯真矣。 「出」、「落」以結上開下,須視結至何處,開至何處。 有所結多而所開少者,有所結少而所開多者。 大凡在前者多開,在後者多結,中間或多結或多開。 昔人論佈局,有原、反、正、推四法。 原以引題端,反以作題勢,正以還題位,推以闡題藴。 第32頁完,請繼續下一頁。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.com 作品,請記得按讚、收藏及分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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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藝概與文概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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