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光四年,候際清贖罪舞弊一案,刑部司員恩德等朋謀撞騙堂官,以謬登薦牘,保列一等,下部議處。 諭嗣後京察有冒濫徇私者連坐。 七年,給事中吳傑奏:「大計、軍政,皆有舉有劾。 近年六部辦理京察,除保舉一等外,不問賢否,概列二等。 間有三等數人,仍予留任。 六法不施,有勸無懲。 應申明舊章,舉劾並用。 」帝韙其言,降諭飭行。 十五年,令於京察外隨時糾參,以為補救。 鹹豐十年,刑部堂官濫保不諳例案之員,朝廷務循寬大,輒以相習成風,不獨刑部為然,多為原宥。 僅予大學士桂良等鎸級留任,出考堂官罰俸而已。 穆宗即位,大難未平,厲精澄敘。 同治五年,詔部、院堂官謹遵嘉慶五年備冊密識賢否、公議同覽之諭,並常川進署,與司員講求公事,藉覘其屬賢否。 八年,又諭京察不得有舉無劾,冀湔滌舊習,一新庶政。 然積重之勢,不能復返。 光緒七年,禮部侍郎寶廷疏陳京察積弊,言之痛切,謂:「瞻徇情面之弊,不專在部、院堂官,當責樞臣考察,必公必嚴。 樞臣果精白乃心,破除情面,不特能考察部、院司員之賢否,並能考察內、外大臣之賢否。 而考察樞臣功過,在聖明獨斷。 若朝廷先以京察為故事具文,何責乎樞臣,更何責乎部、院堂官!」論雖切中而難實行,徒託空言而已。 宣統二年,吏部設立憲政籌備處,改考功司為考績科,主文職功過應行變通事宜。 其時浮議紛紜,新舊雜糅,吏部等於贅疣矣。 大計始順治二年,禦史張濩疏請有司殿最,宜以守己端潔、實心愛民為上考。 部覆如議。 明年,定朝覲考察,頒五花冊,令督、撫以四格註考。 故事,計參外,台、省例有拾遺。 是歲計群吏,止據撫、按所揭為黜陟。 台、省擬循故事,內大臣不喜。 大學士陳名夏力主之,給事中魏象樞亦以為請。 得旨,糾拾官照大計處分挾私妄糾者論。 自後台、省意存瞻顧,糾拾者鮮。 已,罷不行,而督、撫權乃日重矣。 四年,定大計三年一舉,計處官不許還職。 諭朝覲官曰:「貪酷重懲,闒茸罔貰。 爾等姑許留任,當思祓濯前愆,勉圖後效。 」嗣是每屆入覲之年,必嚴切誡飭以為常。 舊例朝覲計典,籓、臬、府、州、縣正官皆入覲。 順治九年,止令籓、臬各一員、各府佐一員代覲。 十八年,給事中雷一龍疏言;「三年大計,勿得遺大吏而摘微員,懲去位而寬現在。 請令籓、臬赴部,面同指實,按冊詳察。 」下部議行。 康熙元年,停籓、臬入覲,以參政、副使等官代。 十二年,復令籓、臬入覲。 二十五年,以朝覲藉端苛派,奸弊滋生,籓、臬、府佐入覲例悉罷。 官吏賢否去留,憑督、撫文冊,布、按二司冊籍悉停止。 國初大計與考滿並行,康熙元年,罷大計,止行考滿。 司、道歷腹俸二年、邊俸一年半,有司歷邊俸二年、腹俸三年,錢糧全完者許考滿。 分別地方荒殘、沖疲、充實、簡易四者開註,以政績多寡酌定等第。 四年,考滿停,復行大計,為永制。 大計舉劾註考,例由州、縣正官申送本府、道考覈;教官由學道,鹽政官由該正官考覈;轉呈布、按覆考,督、撫覈定,咨達部、院。 河官兼有刑名、錢糧之責者,總河、督、撫各行考覈。 專管河務者,總河自行考覈具題。 康熙二十三年,以籓、臬與督、撫親近,停其卓異。 凡卓異官紀錄即升,不次擢用。 歷朝最重其選,徇私濫保者罪之。 康熙初,禦史張沖翼請申嚴卓異定額,以詳覈事蹟,使名實相副為言。 下部議。 六年,從禦史田六善請,卓異官以清廉為本,司、道等官必註明不派節禮、索餽送,州、縣等官必註明不派雜差、重火耗、虧損行戶、強貸富民。 以清吏之有無,定督、撫之賢否。 其時廉吏輩出,靈壽令陸隴其等擢隷憲府,吏治蒸蒸,稱極盛焉。 四十四年,詔舉卓異,務期無加派,無濫刑,無盜案,無錢糧拖久、倉庫虧空,民生得所,地方日有起色。 其他虛文,不必開載。 乾隆八年,命督、撫以務農本計察覈屬員,論者謂以勸農為勸吏之要,深得治本,與漢詔同風。 先是雍正六年,定卓異薦舉失實處分,自行奏參者免。 卓異官有貪酷不法,或錢糧、盜案未清,發覺者,原薦督、撫處分較司、道、府為輕。 乾隆四十八年,改定卓異官犯臓,覈其年月在原薦上司離任前後,分別議處。 臬司、道、府減督、撫一等,籓司照督、撫例,以道、府按例轉詳督、撫、籓司親為覈定也。 五十年,帝以保薦卓異,向分正附,未明定限制,易開徼幸之漸。 敕部詳覈各省大小、缺分多寡,酌中定製,裁去附薦名目。 於是各省卓異官有定額,終清世無大變更也。 八法處分,行之既久,長吏或視為具文,每將微員細故,填註塞責。 歷朝訓諭諄諄,力戒瞻徇,猶防冤抑。 雍正元年,詔大計降級罰俸官,例不許卓異,果有居官廉幹因公詿誤者,淮與卓異。 又以卓異八法舉劾不過數十人,其不列舉劾之平等官,自知縣以上,令督、撫註考,報部察核。 四年,諭參劾人員或有冤抑及避重就輕等弊,除貪酷官無庸引見外,其不謹、浮躁、不及等被劾官,督、撫給咨送部引見。 乾隆二十四年,帝以八法參本內不謹、浮躁官,未將何事不謹、何事浮躁、一一聲敘,或有公事無誤而節目闊疏,才具有為而氣質粗率,上司以意見不洽,概登白簡,不無可惜。 其或敗檢逾閒,僅與避重就輕,均非整飭官方之意。 命詳註實跡,不得籠統參劾。 嘉慶八年,定督、撫隨時參劾闒冗平庸等事,未列敘寶跡,被劾官情原赴部引見者,得援大計六法例。 此則考覈不厭詳密,冀搜求遺才,輔計典之不及也。 嘉、道以後,計典一循舊例,督、撫奉行故事,鮮克振刷。 道光八年,山東大計卓異,護撫賀長齡原註新城令容昺悃愊慈祥等語,詔以寬厚難膺上考,令各省薦舉體用兼備、熟明治理者。 鹹、同軍興,或地方甫收復,有待撫綏,或疆圉偪寇氛,亟籌保衛,敕各督、撫留心存記廉能之員,列上考,備擢用。 時督、撫權宜行事,用人不拘資格,隨時舉措,固不能以大計常例繩其後也。 光緒間,言者每條奏計典積弊,請飭疆臣認真考察。 屢詔戒飭。 然人才既衰,吏治日壞,徒法終不能行。 二十八年,詔各省設立課吏館,限半年具奏一次。 三十一年,定考覈州、縣事實,分最優等、優等、平等、次等四級。 顧課吏祗憑一日文字,考覈僅據一年事實,責以公當,蓋亦難矣。 宣統二年,憲政編查館疏請考覈州、縣,分別學堂、巡警、工藝、種植、命盜、詞訟、監押、錢漕,以為殿最。 由主管衙門另訂考覈章程。 名目繁多,表冊虛偽,徒飾耳目,於勸懲無當也。 至若舊例翰、詹大考,分別優劣,升調降革有差,為特別考績之法。 外省司、道,年終有密考。 州、縣一年期滿,教、佐六年俸滿,皆有甄別。 則又隨時考核之法,不屬於察、計二典者。 武之軍政,猶文之考察,兵部職方司掌之。 內、外衛、所,分屬於武選司。 在京武職,由管旗及部、院覈奏;各省由統兵大員註考。 京營千總以上,外省綠營守備以上,各由長官考覈,分操守、才能、騎射、年歲四格。 舉劾與文職同。 三品以上自陳,由部疏聞候旨。 八旗世爵,則校其藝進退之。 綠營舉劾,每於軍政後一年半舉行,題升一二人入薦舉班升用,劾者照軍政處分。 此其大略也。 第484頁完,請繼續下一頁。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.com 作品,請記得按讚、收藏及分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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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清史稿 上》
第484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