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43頁
以為當時已經治理好了麼?那麼當時的人根本就沒有誰再會犯罪了,那就不但用不着肉刑,而且也用不着象徵性的刑罰了。以為當時的人有的還是犯罪了而只是減輕他們的刑罰麼?這樣的話,那就是殺人的不會被處死,傷人的不會被懲罰。罪行極重而刑罰極輕,平常人就不知道憎恨犯罪了,禍亂沒有比這更大的了。大凡懲罰人的根本目的,是禁止暴行、反對作惡,而且防範那未來。殺人的不被處死,而傷害人的不受刑罰,這叫做優惠暴徒而寬恕強盜,不是反對作惡。所以象徵性的刑罰恐怕並非產生於治理得很好的古代,而都是產生於混亂的現代。治理得好的古代並不是這樣的。凡是爵位、官職、獎賞、刑罰都是一種回報,與行為的類別相應的。一件事情賞罰失當,那就是禍亂的開端。德行和地位不相稱,能力和官職不相稱,獎賞和功勞不相當,刑罰和罪過不相當,不吉利的事沒有比這更大的了。從前周武王討伐商王朝,懲罰商紂王,砍下了他的頭,把它掛在大紅旗的飄帶上。這征伐暴君懲治元兇,是政治上的豐功偉績。殺人的被處死,傷人的被懲罰,這是歷代帝王所相同的,沒有人知道它是從什麼時代傳下來的。刑罰和罪行相當,社會才能治理好;刑罰和罪行不相當,社會就會混亂。所以社會治理得好,刑罰就重;社會混亂,刑罰才輕。因為在治理得好的時代犯的罪,本來就重;在混亂的時代犯的罪,本來就輕。《尚書》上說:「刑罰有的時代輕、有的時代重。」說的就是這種情況。
第
283講:
18.
4世俗之為說者曰:「湯、武不能禁令。」是何也?曰:「楚、越不受制。」是不然。
湯、武者,至天下之善禁令者也。湯居亳,武王居鄗(
1),皆百里之地也,天下為一,諸侯為臣,通達之屬,莫不振動從服以化順之(
2),曷為楚、越獨不受制也?彼王者之制也,視形勢而制械用,稱遠邇而等貢獻,豈必齊哉?故魯人以榶,衛人用柯,齊人用一革。土地形制不同者(
3),械用備飾不可不異也。故諸夏之國同服同儀(
4),蠻、夷、戎、狄之國同服不同制(
5)。封內甸服(
6),封外侯服(
7),侯、衛賓服(
8),蠻、夷要服(
9),戎、狄荒服(
10)。甸服者祭(
11),侯服者祀(
12),賓服者享(
13),要服者貢(
14),荒服者王(
15)。日祭,月祀,時享,歲貢,終王(
16)。夫是之謂視形勢而制械用,稱遠近而等貢獻,是王者之至也(
17)。彼楚、越者,且時享、歲貢、終王之屬也,必齊之日祭、月祀之屬然後曰「受制」邪?是規磨之說也(
18)。溝中之瘠也(
19),則未足與及王者之制也。語曰:「淺不足與測深,愚不足與謀知,坎井之蛙不可與語東海之樂。」此之謂也。
【註釋】
(
1)亳、鄗:見
11.
3注(
13)、(
14)。(
2)振:通「震」,恐懼。(
3)形:《集解》作「刑」。據
宋浙本改。形:情形,環境。制:法度,此指長期形成而人們普遍遵行的習俗。(
4)服:服事天子,指
古代諸侯根據規定為天子提供服務。儀:儀式,禮節規範。(
5)蠻、夷、戎、狄:分別是我國古代對南
部、東部、西部、北部各民族的統稱,帶有誣衊性。(
6)封內:界內,指王城周圍直接受帝王管轄的地區內,其四面的疆界距京城五百里,也就是方圓一千里的面積。甸:通「田」,種田。甸服:種田而
交納農作物來服事帝王(參見《尚書·禹貢》)。古代在王城外圍,每五百里定為一個區域,並按遠
近將它們分為不同的服役等級(即上文所說的「稱遠邇而等貢獻」),每一地區分別按規定為帝王提
供各種不同的服務。據《尚書·禹貢》,從京城向外,由近及遠以五百里為一單位的服役地區分別稱
為甸服、侯服、綏服、要服、荒服。據《周禮·夏官·職方氏》記載,京城周圍方圓千里為王畿(帝
王直接管轄的地區),其外由近及遠每五百里為一單位的服役地區分別稱為侯服、甸服、男服、采服、
衛服、蠻服、夷服、鎮服、藩服。兩者均與此文不同。此文所說,與《國語·周語上》所記謀父之言
相同。謀父說它是「先王之制」,荀子這裡把它說成是湯、武之制,所以它可能是商朝至周初一種較
早的制度。因而它與《禹貢》所載的夏制相近而與《周禮》所載的周制差別較大。(
7)封外:據《尚書·禹
貢》,侯服的區域為甸服區域以外的五百里之地。侯:通「候」,守望,守候放哨。(
8)侯、衛:據《尚
書·禹貢》,在五百里的侯服地區內,其外圍「三百里諸侯」(即名各擔任守望工作);在五百里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