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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知錄 - 87 / 27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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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知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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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太祖實錄》:「洪武八年三月辛酉朔,禁民間不得以金銀為貨交易,違者治其罪。有告發者,就以其物給之。」其立法若是之嚴也。「九年四月己丑,許民以銀鈔錢絹代輸今年租稅。」「十九年三月己巳,詔歲解稅課錢鈔,有道里險遠難致者,許易金銀以進。」「五月己未,詔戶部,以今年秋糧及在倉所儲,通會其數,除存留外,悉折收金銀布絹鈔,定輸京師。」此其折變之法雖暫行,而交易之禁亦少弛矣。

「正統元年八月庚辰,命江南租稅折收金帛。先是,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周銓奏:『行在各衛官員俸糧,在南京者,差官支給,本為便利。但差來者,將各官俸米貿易物貨,貴買賤酬,十不及一,朝廷虛費廩祿,各官不得實惠。請令該部會議歲祿之數,于浙江、江西、湖廣、南直隷不通舟楫之處,各隨土產折收布絹、白金,赴京充俸。』巡撫江西侍郎趙新亦言:『江西屬縣有僻居深山,不通舟楫者,歲賫金帛于通津之處易米,上納南京。設遇米貴,其費不貲。今行在官員俸祿于南京支給,往返勞費,不得實用。請令江西屬縣量收布絹或白金,類銷成錠,運赴京師,以準官員俸祿。』少保兼戶部尚書黃福亦有是請。至是行在戶部復申前議,上曰:『祖宗嘗行之否?』尚書胡氵熒等對曰:『太祖皇帝嘗行于陝西,每鈔二貫五百文折米一石,黃金一兩折二十石,白金一兩折四石,絹一匹折一石二斗,布一匹折一石,各隨所產,民以為便。後又行于浙江,民亦便之。』上遂從所請,遠近稱便。然自是倉廩之積少矣。」


  

二年二月甲戌,命兩廣、福建當輸南京稅糧,悉納白金,有願納布絹者聽。於是巡撫南直隷、行在工部侍郎周忱奏:官倉儲積有餘。其年十月壬午,遣行在能政司右通政李畛,往蘇、常、松三府,將存留倉糧七十二萬九千三百石有奇,賣銀準折官軍俸糧。三年四月甲寅,命糶廣西、雲南、四川、浙江陳積倉糧。遂令軍民無輓運之勞,而庾免陳紅之患,誠一時之便計也。

自折銀之後,不二三年,頻有水旱之災,而設法勸借至千石以上以賑凶荒者謂之「義民」,詔復其家。至景泰間,納粟之例紛紛四出,相傳至今,而國家所收之銀不復知其為米矣。

《唐書》言:「天寶中,海內豐熾,州縣粟帛舉巨萬。楊國忠判度支,因言:古者二十七年耕,余九年食。今天下太平,請在所出滯積,變輕賫,內富京師。又悉天下義倉及丁租地課,易布帛以充天子禁藏。」當日諸臣之議,有類于此,踵事而行,不免太過。相沿日久,內實外虛。至祟禎十三年,郡國大,倉無見粟,民思從亂,遂以亡國。

宣德中,以邊儲不給,而定為納米贖罪之令,其例不一。正統三年八月,從陝西按察使陳正倫之請,改于本處納銀,解邊易米。雜犯死罪者,納銀三十六兩,三流二十四兩,徒五等視流遞減三兩,杖五等一百者六兩,九十以下及笞五等俱遞減五錢。此今日贖鍰之例所由始也。

正統十一年九月壬午,巡撫直隷工部左侍郎周忱言:「各處被災,恐預備倉儲賑濟不敷,請以折銀糧稅悉征本色,于各倉收貯。俟青黃不接之際,出糶於民。以所得銀上納京庫,則官既不損,民亦得濟。」從之。此文襄權宜變通之法,所以為一代能臣也。

○以錢為賦《周官‧太宰》:「以九賦斂財賄。」註:「財,泉谷也。」又曰:「賦口率出泉也。」《荀子》言:「厚刀布之斂,以奪之財。」而漢律有口算。此則以錢為賦,自古有之,而不出於田畝也。唐初,租出谷,庸出絹,調出繒布,未用錢。自兩稅法行,遂以錢為惟正之供矣。


  

《孟子》有言:「聖人治天下,使有菽粟如水火,菽粟如水火而民焉有不仁者乎?」由今之道,無變今之俗,雖使餘糧棲畝,鬥米三錢,而輸將不辦,婦子不寧,民財終不可得,而阜民德終不可得而正,何者?國家之賦不用粟而用銀,舍所有鴯贈所無故也。夫田野之氓,不為商賈,不為官,不為盜賊,銀奚自而來哉!此唐宋諸臣每致嘆于錢荒之害,而今又甚焉。非任土以成賦,重穡以帥民,而慾望教化之行,風俗之美,無是理矣。

《白氏長慶集》策曰:「夫賦斂之本者,量桑地以出租,計夫家以出庸。租庸者,谷帛而已。今則谷帛之外,又責之以錢。錢者,桑地不生銅,私家不敢鑄,業于農者何從得之?至乃吏胥追征,官限迫蹙,則易其所有以赴公程。當豐歲則賤糶半價,不足以充緡錢。遇凶年則息利倍稱,不足以償逋債。豐凶既若此,為農者何所望焉?是以商賈大族乘時射利者,日以富豪;田壟罷人望歲勤力者,日以貧困。勞逸既懸,利病相誘,則農夫之心盡思釋耒而倚市,織婦之手皆欲投杼而刺文。至使田卒污萊,室如懸罄。人力罕施,而地利多鬱;天時虛運,而歲功不成。臣嘗反覆思之,實由谷帛輕而錢刀重也。夫糴甚貴,錢甚輕,則傷人;糴甚賤,錢甚重,則傷農。農傷則生業不專,人傷則財用不足。故王者平均其貴賤,調節其重輕,使百貨通流,四人交利,然後上無乏用,而下亦阜安。方今天下之錢日以減耗,或積于國或滯于私家。若復日月徵取,歲時輸納,臣恐谷帛之價轉賤,農桑之業轉傷,十年以後,其弊必更甚于今日矣。今若量夫家之桑地,計谷帛為租庸,以石鬥登降為差,以匹丈多少為等,但書估致力,利興則趨末者回心。游手于道涂市肆者,可易業于西成;托跡于軍籍、釋流者,可返躬于東作。所謂下令如流水之原,系人于包桑之本者矣。」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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