太學生員,慶歷嘗置內捨生二百人。 熙寧初,又增百人,尋詔通額為九百人。 四年,盡以錫慶院及朝集院西廡建講書堂四,諸生齋舍、掌事者直廬始僅足用。 自主判官外,增置直講為十員,率二員共講一經,令中書遴選,或主判官奏舉。 生員厘為三等:始入學為外舍,初不限員,後定額七百人;外舍升內舍,員二百;內舍升上舍,員百。 各執一經,從所講官受學,月考試其業,優等上之中書。 其正、錄、學諭,以上捨生為之,經各二員;學行卓異者,主判、直講復薦之中書,奏除官。 始命諸州置學官,率給田十頃贍士。 初置小學教授。 帝嘗謂王安石曰:「今談經者人人殊,何以一道德?卿所著經,其以頒行,使學者歸一。 」八年,頒王安石《書》、《詩》、《周禮義》于學官,是名《三經新義》。 元豐二年,頒《學令》:太學置八十齋,齋各五楹,容三十人。 外捨生二千人,內捨生三百人,上捨生百人。 月一私試,歲一公試,補內捨生;間歲一舍試,補上捨生,彌封、謄錄如貢舉法;而上舍試則學官不預考校。 公試,外捨生入第一、第二等,升內舍;內捨生試入優、平二等,升上舍:皆參考所書行藝乃升。 上舍分三等。 學正增為五人,學錄增為十人,學錄參以學生為之。 歲賜緡錢至二萬五千,又取郡縣田租、屋課、息錢之類,增為學費。 初,以國子名監,而實未嘗教養國子。 詔許清要官親戚入監聽讀,額二百人,仍盡以開封府解額歸太學,其國子生解額,以太學分數取之,毋過四十人。 哲宗時,初置在京小學,曰:「就傅」、「初筮」,凡兩齋。 復取太學額百人還開封府。 先是,開封解額稍優,四方士子多冒畿縣戶,又隷太學不及一年不該解試者,亦往往冒戶。 禮部按舊制,凡試國子監者,先補中廣文館生,乃投牒求試。 元祐七年,遂依仿其法,立廣文館生。 惟開封府元解百人許自試,其嘗取諸科二百、國子額四十者,皆以為本館解額。 遇貢舉年試補館生,中者執牒詣國子監驗試,凡試者十人取一,開封考取亦如之。 紹興元年,罷廣文館,其額悉復還之開封府、國子監。 元祐新令,罷推恩之制。 紹聖初,監察御史郭知章言:「先帝立三舍法,以歲月稽其行實,故入上舍而中上等者,得不經禮部試,特命以官。 責備而持久,故其得也難,誘掖激勸,莫善於此。 宜復元豐法,以廣樂育之德。 」又請三學補外捨生,依元豐令一歲四試。 於是詔:「太學生悉用元豐制推恩,上等即注官者,歲毋過二人;免禮部試者,每舉五人而止;免解試者二十人而止。 仍計數對除省試發解額,其元祐法勿用。 諸三舍升補等法,悉推行舊制。 」 三年,三省言:「元祐試補太學生不嚴,苟務多取,後試者無闕可撥,宜遵元豐初制,雖在籍生亦重試。 」乃詔在籍生再試,許取三分,創求補者半之;惟上捨生及是年充貢員內舍、外舍先自元豐補入者免再試,余非再試而中者皆降舍。 蔡京上所修《內外學制》,始頒諸天下。 元符元年,詔許命官補國子生,毋過四十人。 凡太學試,令優取《二禮》,許占全額之半,而以其半及他經。 復置《春秋》博士。 二年,初令諸州行三舍法,考選、升補,悉如太學。 州許補上舍一人,內舍二人,歲貢之。 其上舍附太學外舍,試中補內捨生,三試不升舍,遣還其州。 其內舍免試,至則補為外捨生。 諸路選監司一員提舉學校,守貳董干其事。 遇補試上、內捨生,選有出身官一人,同教授考選,須彌封、謄錄。 三年,太學試補外舍改用四季,學官自考,不謄錄,仍添試論一場。 崇寧元年,宰臣請:「天下州縣並置學,州置教授二員,縣亦置小學。 縣學生選考升諸州學,州學生每三年貢太學。 至則附試,別立號。 考分三等:入上等補上舍,入中等補下等上舍,入下等補內舍,余居外舍。 諸州軍解額,各以三分之一充貢士。 開封府留五十五額,解士人之不入學者,余盡均給諸州,以為貢額。 外官子弟親戚,許入學一年,給牒至太學,用國子生額解試。 州給常平或系省田宅充養士費,縣用地利所出及非系省錢。 」三年,始定諸路增養縣學弟子員,大縣五十人,中縣四十人,小縣三十人。 凡州縣學生曾經公、私試者復其身,內舍免戶役,上舍仍免藉藉如官戶法。 命將作少監李誡,即城南門外相地營建外學,是為闢雍。 蔡京又奏:「古者國內外皆有學,周成均蓋在邦中,而黨庠、遂序則在國外。 臣親承聖詔,天下皆興學貢士,即國南郊建外學以受之,俟其行藝中率,然後升諸太學。 凡此聖意,悉與古合。 今上其所當行者:太學專處上舍、內捨生,而外學則處外捨生。 今貢士盛集,欲增太學上舍至三百人,內舍六百人,外舍三千人。 外學為四講堂、百齋,齋列五楹,一齋可容三十人。 士初貢至,皆入外學,經試補入上舍、內舍,始得進處太學。 太學外舍,亦令出居外學。 其敕、令、格、式,悉用太學見制。 國子祭酒總治學事,外學官屬,司業、丞各一人,稍減太學博士、正、錄員歸外學,仍增博士為十員,正、錄為五員,學生充學諭者十人,直學二人。 」三捨生皆由升貢,遂罷國子監補試。 又置諸王宮大、小學教授,立考選法,凡奉祠及仕而解官或需次者,悉許入內、外學。 任子不繫州土,隨所寓入學,仍別齋居處,別號試考。 曾升補三捨生,後從獻助得官,其入學視任子法。 凡任子,不問文武,須隷學滿一年,始得求試。 乃詔取士悉由學校升貢,其州郡發解及試禮部並罷。 自是,歲試上舍,悉差知舉,如禮部試。 五年,著令: 凡縣學生隷學已及三月,不犯上二等罰,聽次年試補州學外舍,是名「歲升」。 開封祥符生員,即闢雍別為齋,教養、升進如縣學法。 願入鄰縣學者聽。 惟赤縣校試,主以博士。 每歲正月,州以公試上舍及歲升員,一院鎖宿,分為三試。 其公試,上舍率十取其六為中格;中格已,以其名第自上而下參考察之籍;既在籍,又中選,即六人之中取其四,以差升舍。 其歲升中選者,得補外捨生。 開封屬縣附闢雍別試,中者入闢雍充外舍。 隷學三年,經兩試不預升貢,即除其籍,法涉太嚴。 今令三年內三經公試不預選,兩經補內舍、貢上舍不及格,且曾犯三等以上罰,若外舍,即除籍罷歸縣,內舍降外舍,已嘗降而私試不入等,若曾犯罰,亦除籍,再赴歲升試。 凡州學上捨生升舍,以其秋即貢入闢雍,長吏集闔郡官及提學官,具宴設以禮敦遣,限歲終悉集闕下。 自川、廣、福建入貢者,給借職券,過二千里給大將券,續其路食,皆以學錢給之。 如有孝弟、睦姻、任恤、忠和,若行能尤異為鄉裡所推,縣上之州,免試入學。 州守貳若教授詢審無謬,即保任入貢,具實以聞,不實者坐罪有差。 太學試上捨生,本慮與科舉相併,試以間歲。 今既罷科舉,又諸州歲貢士,其改用歲試。 每春季,太學、闢雍生悉公試,同院混取,總三百七十四人。 以四十七人為上等,即推恩釋褐;一百四十人為中等,遇親策士許入試;一百八十七人為下等,補內捨生。 凡上等上捨生暨特舉孝弟行能之士,不待廷試推恩者,許即引見釋褐。 上舍仍先以試文捲進入,得可乃引賜。 若上舍已該釋褐恩,而貢入在廷試前一年者,須在學又及半年,不犯上二等罰,乃得注官。 第502頁完,請繼續下一頁。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.com 作品,請記得按讚、收藏及分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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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宋史 上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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