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蘆、奉天、山東、兩淮、浙江、福建、廣東之鹽出於海,四川、雲南出於井,河東、陝甘出於池。 其製法,海鹽有煎、有曬,池鹽皆曬,井鹽皆煎。 論質味,則海鹽為佳,池鹽、井鹽次之。 海鹽之中,灘曬為佳,板曬次之,煎又次之。 論成本,則曬為輕,煎之用蕩草者次之,煤火又次之,木則工本愈重。 此其大較也。 初,鹽政屬戶部山東司。 宣統二年,乃命戶部尚書兼任督辦鹽政大臣,外遣禦史巡視。 後裁歸總督、巡撫管理。 其專司曰都轉運使司。 無運司各省,或以鹽法道、鹽糧道、驛鹽道、茶鹽道兼理。 其行鹽法有七:曰官督商銷,曰官運商銷,曰商運商銷,曰商運民銷,曰民運民銷,曰官督民銷,惟官督商銷行之為廣且久。 凡商有二:曰場商,主收鹽;曰運商,主行鹽。 其總攬之者曰總商,主散商納課。 後多剝削侵蝕之弊,康熙、乾隆間,革之而未能去。 惟兩淮以道光時陶澍變法,奏除引目,由戶部寶泉局鑄銅板印刷。 順治三年,以淮、浙領引距京遠,設都理引務官駐揚州,至七年裁。 十五年,發引於運司,尋命運司仍委員赴部關領,票亦領於部。 商人之購鹽也,必請運司支單,亦曰照單,曰限單,曰皮票,持此購於場。 得鹽則貯之官地,奉天謂之倉,長蘆謂之坨。 未檢查者曰生鹽,已檢查者為熟鹽,熟鹽乃可發售。 兩淮總棧始由商主,後改官棧。 四川以行銷黔、滇者為邊岸,本省及湖北為計岸,潼川州為潼岸。 河東總岸立於鹹豐初。 其行陝西者,以三河口為之匯。 行河南者,以會興鎮為之匯。 山西則蒲、解,於安邑運城立岸,而澤、潞等處亦分立焉。 大抵暢岸外有滯地,或展限,或減引,或停運,或用並引附銷、統銷、融銷諸法。 並引附銷者,將積鹽附入,三引銷一引。 又納引半之課行一引之鹽,納三引之課行二引之鹽是也。 統銷者,將積引統毀,其正雜錢糧令商人分年完繳。 融銷者,以暢岸濟滯地是也。 凡引有大引,沿於明,多者二千數百斤。 小引者,就明所行引剖一為二,或至十。 有正引、改引、餘引、綱引、食引、陸引、水引。 浙江於綱引外,又有肩引、住引。 其引與票之分,引商有專賣域,謂之引地。 當始認時費不貲,故承為世業,謂之引窩。 後或售與承運者。 買單謂之窩單,價謂之窩價。 道光十年,陶澍在兩淮,以其抬價,奏請每引限給一錢二分,旋禁止。 票無定域而亦有價。 當道光、鹹豐間,兩淮每張僅銀五百兩。 後官商競買,逮光緒間,至萬金以上。 又引因引地廣狹大小而定售額,票則同一行鹽地,售額亦同。 嘉慶以前,引多票少,後乃引少票多,蓋法以時變如此。 若夫歲入,道光以前,惟有鹽課。 及鹹豐軍興,復創鹽釐。 鹽課分二類:曰場課,曰引課。 場課有灘課、灶課、鍋課、井課之分。 長蘆有邊布,福建有坵折。 邊布者,明時灶戶按丁徵鹽,商人納粟於邊,給銀報支,是謂邊鹽。 其有場遠鹽無商支,令八百斤折交布三丈二尺。 後改徵銀三錢,是謂布鹽。 灶課向分地、丁為二。 但丁不盡有地。 雍正間,用長蘆巡鹽禦史鄭禪寶言,將丁銀攤入於地徵收,由是各省如所奏行,然長蘆邊布之名猶仍舊。 坵折者,鹽田所納錢糧,謂之折價。 程所納錢糧,謂之鹽坵。 其供應內府及京師、盛京各衙門之鹽,康熙中悉裁,祗供內府、光祿寺二十萬斤,折銀解部充納。 引課有正課、包課、雜課。 鹽釐分出境稅、入境稅、落地稅。 逮乎末造,加價之法興,於是鹽稅所入與田賦國稅相埒。 是以順治初行鹽百七十萬引,徵課銀五十六萬兩有奇。 其後統一區夏,引日加而課亦日盛。 乾隆十八年,計七百一萬四千九百四十一兩有奇。 嘉慶五年,六百八萬一千五百一十七兩有奇。 道光二十七年,七百五十萬二千五百七十九兩有奇。 光緒末,合課釐計共二千四百萬有奇。 宣統三年,度支部豫算,鹽課歲入約四千五百萬有奇。 蓋稅以時增又如此。 順治二年,諭各運司,鹽自六月一日起,俱照前朝會計錄原額徵收。 旋蠲免明末新餉、練餉及雜項加派等銀。 十六年,戶部議準各商鹽船用火烙記船頭,不許濫行封捉,其過關祗納船料,如藉端苛求,以枉法論。 十七年,用兩淮巡鹽禦史李贊元言,回空糧艘禁緝夾帶私鹽。 康熙九年,兩淮巡鹽禦史席特納、徐旭齡言:「兩淮積弊六大苦:一,輸納之苦;一,過橋之苦;一,過所之苦;一,開江之苦;一,關津之苦;一,口岸之苦。 總計六者,歲費各數萬斤,應請革除。 又掣摯三大弊:一,加鉈之弊;一,坐斤之弊;一,做斤改斤之弊。 此三弊者,惟有嚴禁斤重一法,乞交部酌議。 」定例,凡橋所掣摯,溢斤割沒,少者三四斤,多者七八斤,不得逾額。 如夾帶過多,掣官虛填太重者,商則計引科罪,官則計斤坐臓,庶掣摯公而國法信。 上命勒石嚴禁,立於橋所及經過關津口岸。 席特納又陳:「自康熙七年,鹽臣差遣稍遲,前任鹽差於徵完本年課銀外,又重徵新鹽。 鹽尚未賣一引,而課已徵至二十餘萬。 此種金錢,追呼無措,非重利借債,即典鬻赴比,應請停止。 」如所請行。 十六年,用戶科給事中餘國柱言,命將商鹽掣驗每引加二十五斤,加課二錢五分,永遠革除,著為例。 二十年,命革除三籓橫徵鹽課。 自滇、黔告變,所在揭竿蜂起,鹽無行銷地,商皆裹足不前,至亦榛墟彌望,無所得售。 計臣以軍需所恃,督餉之檄,急如星火,商於是大困。 時天下鹽課兩淮最多,困亦最甚,賴巡鹽禦史劉錫、魏雙鳳多方撫卹,輸納忘疲。 至是海內殷富,淮南寧國、太平、池州等府,及兩浙、山東、廣東、福建,先後增引,利獲三倍。 不特額外照舊行銷,且原先呈課銀,請將以前停引補還。 四川經明季之亂,江、楚人民遷移其地,食鹽日多,請引數倍於昔;所開之井,為滇、黔資,水陸無滯。 而福建、廣東、兩浙招徠灶丁,墾複鹽地、鹽坵,報部升課者不絶。 又兩浙各場漲墾蕩地二萬二千七百餘畝,廣東各埠每斤加七十斤,江西南、贛二府鹽引,至三十六年,加斤配課亦如之。 上以寰宇昇平,免浙江加斤銀之半,共三萬一千三百八十餘萬。 三十八年南巡,復諭各鹽差:「向因軍需,於正額外更納所私得贏餘,著將此項停罷。 其兩淮鹽課,前曾加四十萬,著減其半。 」四十三年,用江南總督阿山言,革除兩淮浮費數十萬,勒石永禁。 五十六年,長廬巡鹽禦史田文鏡請將山東所裁鹽引補足辦課,經部議準。 上以加引增課無益,不許。 先是順治二年,世祖定巡視長蘆、兩淮、兩浙、河東鹽政,差監察禦史各一,歲一更代。 其山東鹽務歸長蘆兼管,陝西歸河東兼管。 十年停,鹽務專責成運司。 尋因運司權輕,仍命禦史巡察。 康熙十一年,復停巡鹽。 明年,巡撫金世德以直隷事繁,請仍差禦史。 於是兩淮、兩浙、河東皆複舊制。 既而兩廣、福建並設巡鹽禦史。 五十九年,仍交督撫管理。 時鹽課惟廣東、雲南常缺額,因康熙初粵商由裡下報充,三年一換,名為排商,故弊端百出。 嗣將排商費萬餘兩入正課,舉報殷戶以充場埠各長商,而場商貲薄,不能盡數收買,致場多賣私。 五十七年裁場商,由運庫籌帑本三十六萬,分交場員收買。 且置艚船給水腳,運向東關潮橋,存倉候配。 埠商配鹽,按包納價,獲有盈餘,名為場羨。 其滷耗餘賸鹽斤,乃配引外多收餘鹽,發商行運。 又有子鹽、京羨、餘鹽、羨銀等名。 後餘鹽改引,將餘羨歸入正額,而粵鹽遂有辦羨之事。 後粵商倒歇至五十餘埠,滇鹽由商認票辦運,而地無舟車,全恃人力,煎無煤草,全恃木柴,故運費工本皆重,而鹽課率以一分,又重於他省。 富商棄之弗顧,強簽鄉人承充。 及倒罷末由追繳,乃責裡中按戶攤納。 迨乾隆時,一蹶不振,遂令歷年督撫分償。 第562頁完,請繼續下一頁。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.com 作品,請記得按讚、收藏及分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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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清史稿 上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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